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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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氣43
最新消息 | 2012-02-06 08:58:29 ~ 2012-02-15 17:00:00

 

☆ 公告:第42屆全國技能競賽南區分區技能競賽網路報名網址 ☆
壹、主辦單位報名網址(按此網址連結)
貳、報名注意事項: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101年2月6日9時起至15日17時止以電腦登入http://www.tnvtc.gov.tw/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網址-最新消息),連結主辦單位報名網址,登錄參賽基本資料;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資料於101年2月20日前(郵戳為憑)寄出。請儘早完成網路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網路報名問題請電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資訊室,服務電話:04-22595700分機694】
 
參、競賽聯絡資訊:
 

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址:臺南市72042官田區工業路40號
    址:http://www.tnvtc.gov.tw/
服務電話:06-6985945分機290或220或253(技能檢定課)
專線電話:06-6991273
傳真電話:06-6993042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址:臺中市40873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6樓
    址:http://www.labor.gov.tw/
服務電話:02-85902457(技能檢定業務小組)
04-22595700分機506、(網路報名服務分機:694)

 

101年度「充電起飛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訓)」說明會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訂定本計畫,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

目前本計畫已正式公告,為使事業單位充分瞭解申請方式及計畫內容,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已規劃免費說明會,歡迎符合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踴躍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彙管單位德鍵企業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

 

活動場次

活動時程

活動場所

活動地址

交通方式請點選下方連結

南科場

101年2月14日(二)

上午09:20-11:3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樓演藝廳

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號

嘉義場

101年2月16日(四)

上午09:20-11:30

嘉義再耕園

4樓演講廳

嘉義市玉康路160號

雲林場

101年2月20日(一)

上午09:20-11:30

經濟部工業局斗六工業區

服務中心3樓會議室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路7號

臺南場

101年2月24日(五)

上午09:20-11:30

臺南市政府

永華市政中心10樓禮堂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101年度「充電起飛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訓)」說明會報名連結網址如下:

 

http://project.derjian.com.tw/portal.php?mod=view&aid=165

 

 

101年度「充電起飛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訓」簡介連結網址如下:

 

http://project.derjian.com.tw/portal.php?mod=view&aid=167

 

 101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說明會

 

 (個別型訓練計畫聯合型訓練計畫)

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下稱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或鼓勵其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課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訂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

目前本計畫已正式公告,為使事業單位充分瞭解申請方式及計畫內容,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已規劃免費說明會,歡迎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數為51人(含)以上之事業單位,踴躍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彙管單位德鍵企業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

 

活動場次

活動時程

活動場所

活動地址

交通方式請點選下方連結

南科場

101年2月14日(二)

下午13:30-16:00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樓演藝廳

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2

嘉義場

101年2月16日(四)

下午13:30-16:00

嘉義再耕園

4樓演講廳

嘉義市玉康路160

雲林場

101年2月20日(一)

下午13:30-16:00

經濟部工業局

斗六工業區

服務中心3樓會議室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路7

臺南場

101年2月24日(五)

下午13:30-16:00

臺南市政府

永華市政中心10樓禮堂

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注意:本說明會主要係就計畫所稱之「個別型訓練計畫」及「聯合型訓練計畫」提供完整且明確之說明,依計畫第7點規定,限事業單位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數為51人(含)以上者,始得提出申請上開2項訓練計畫。

(50人(含)以下之事業單位依計畫規定,一律參加職訓中心提供之客製化訓練課程,免費參訓相關訊息待細節核定後另行公告!)

 

101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 說明會報名連結網址如下:

http://project.derjian.com.tw/portal.php?mod=view&aid=166

 

101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簡介連結網址如下:

http://project.derjian.com.tw/portal.php?mod=view&aid=168

 

 

人氣100
最新消息 | 2012-02-03 13:27:11

 101年度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宣導說明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旨揭計畫為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15歲以上29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惠請 貴單位踴躍參與。
二、宣導說明會共辦理3場次:
(一)101年2月10日(五)下午13時30分假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11樓訓練教室。
(二)101年2月17日(五)下午13時30分假嘉義市再耕園4樓401教室;
(三)101年2月22日(三)下午13時30分假雲林縣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3樓會議室辦理。
三、檢附計畫、議程及報名表各1份,敬請於101年2月9日12時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回傳報名表,俾利安排後續相關事宜。

 

計畫聯絡人:謝明在 06-5115890
      林惠雅 06-5115820
      
張湘湘 06-5115892

 

 

人氣86
最新消息 | 2012-02-03 13:18:22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中華民國971128日職訓字第097150137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0316日職訓字第098011037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0503日職訓字第099011041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0103日職訓字第099011164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0131日職訓字第1000111569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升事業單位僱用青年之意願,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職業訓練,以增加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關於本計畫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修正、解釋等事宜。
(二)                宣導計畫、協調及監督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執行業務。
(三)                資訊管理系統及網站之規劃、建置與維運等事項。
(四)                整體執行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本計畫招生、招商之宣導、執行計畫、審查及補助申請計畫等事項。
(二)                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                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                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五)                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六)進行結訓後繼續就業情況追蹤。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應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或工作崗位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二)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三)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前項各款訓練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且不得為接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單位委託之民間機構。
五、本計畫合作訓練單位應協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職訓中心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六、訓練單位自職訓中心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報名參加訓練之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應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並以網路報名參訓。但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或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者,或同一時間已參加本局僱用獎助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七、本計畫訓練類型分為工作崗位訓練及實體專班訓練:
(一)工作崗位訓練指有用人需求之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見習訓練,應含共通核心職能如職場認知與協調溝通、問題反應與解決等課程時數至少四小時及工作實務訓練。
(二)實體專班訓練指訓練單位依據產業用人需求規劃辦理之學術科訓練,應含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訓練課程時數至少三十二小時、專業技能及就業能力之訓練課程。實體專班結訓後應接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勤工作,不得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課程。
八、實體專班訓練及工作崗位訓練期間,自實際開訓日起算,各以三個月為限。
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應於核定之開訓日後六十日(日曆天)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並登錄於計畫網站,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訓練單位因故無法於前項核定之期間完成錄訓作業,得向職訓中心申請展延,期間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訓練單位辦理開訓後,應於職訓中心核定辦理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九、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五人;合作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人。
訓練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含)以下,以四人計。
十、訓練單位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之期間,向訓練辦理地點所在地之職訓中心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同一訓練計畫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由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十一、訓練單位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件檢核表附表一
(二)      申請表附表二,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三)      共同辦理實體專班訓練所簽署之聯合訓練同意書附表三
(四)      訓練計畫書一式五份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四應由計畫網站填寫列印。
(五)      訓練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      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之訓練單位其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訓練單位與合作訓練單位,應分別檢附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二、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附表六、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職訓中心應依申請資格、訓練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訓練計畫內容之完整性、申請職類之技術性與發展性、各類訓練課程與時數之關聯性及合理性、訓練預期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單位所提計畫後,總分需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得同意補助辦理訓練事宜。
十三、每一訓練計畫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經費百分之八十。
同年度同一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八十萬元。
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結合工作崗位訓練,每一訓練計畫最高補助二百五十萬元。
十四、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實體專班訓練之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座鐘點費:內聘講師由訓練單位所屬員工擔任者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
2.術科課程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十五人以上者,得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授課,其鐘點費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3.外聘講師交通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4.稿費:撰稿費每千字中文八百五十元。屬撰稿講義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
5.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但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及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6.宣導費:訓練單位辦理招生業務相關活動經費,每一訓練計畫以五萬元為上限。
7.人事費:每一訓練計畫補助工作人員一人為限,每日八百四十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依實際訓練期間計算。但屬內聘講師者,不得請領。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限支用於術科課程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以六百元為上限。
2.學雜費:限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印刷裝訂等,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十二元。
3.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各項費用包含固定成本及變動成本
職訓中心補助訓練單位辦理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人數給予訓練單位訓練費,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二千元,其餘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十五、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開課時間或授課地點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二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師資或課程內容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前七個工作日,將變更後之內容,依前項通知方式原審查之職訓中心備查。
 
十六、訓練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或職訓中心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配合職訓中心辦理下列訓練查核、評核及績效評估:
(一)電話訪問、郵寄問卷、實地訪視抽訪附表八等相關事宜。
(二)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並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派員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
(三)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配合辦理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十七、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辦理甄選、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時,應派專人指導參訓學員。
十八、訓練單位未經職訓中心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者,職訓中心得核減補助經費中屬該項未依計畫實施之實體專班訓練之鐘點費及全案行政管理費總額百分之二十,或工作崗位訓練之全案訓練費之百分之五。
職訓中心應於辦理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訓練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訓練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十九、參訓學員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參訓學員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附表九,並於結訓後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之一,職訓中心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局或職訓中心相關職業訓練: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領補助。
(三)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四)以同一計畫重複向職訓中心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職訓中心說明。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訪查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或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十一、訓練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且至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職訓中心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職訓中心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十
(三)請款領據附表十一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附表十二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附表十三
(六)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十四
(七)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應依補助科目依序編號附表十五
(八)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附表十六
(九)匯款帳戶資料(每單位各乙份)。
(十)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十一)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十七)。
(十二)學員名冊(附表十八)。
同一訓練由訓練單位及合作訓練單位共同辦理者,應由訓練單位彙整各受補助訓練單位之結訓及核銷文件後,由職訓中心將款項付予訓練單位。
未於期限內函送職訓中心者,職訓中心得取消當次補助。
二十二、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體專班訓練:
1.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2.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支給。
3.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工作崗位訓練依實際參訓日數佔總訓練日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稱個人訓練費用,指職訓中心核定補助總經費除以核定補助人數計算,如實際訓練人數與核定申請訓練人數不符時,其個人訓練費用除固定成本外,變動成本部分應依實際開訓人數重新計算。
二十三、訓練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二十四、訓練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有關101年『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相關訊息如下:
 
『101年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預計於2月16日至3月15日開始受理申請
 
歡迎有意願申請就業學程之各大專校院之相關人員,一同參與2月8日上午9:00台南百達文教中心(台南市勝利路85號)2月9日上午9:00嘉義佛光山會館(嘉義市博愛路二段241號)由業務承攬單位:壹零壹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之『101年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說明會
 
 
一、有意願報名者,請於說明會前一天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完成報名。
        傳        真:06-2691101  
        電子郵件:chiou@staff.1111.com.tw
 
二、另檢附說明會報名表及就業學程計畫書一份。
人氣61
最新消息 | 2012-02-03 11:10:47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是配合學校資源,按照企業需求培育出適合的人才,可避免訓練資源的浪費,降低人員的流動率。由合作學校(技專校院)和事業單位共同提出申請,確定組合後,由各校獨立招生。合作學校可獲得訓練津貼和招生宣導經費補助,上限為訓練計畫所需總經費之80%;事業單位可依計畫內容規定,獲得訓練津貼補助。
 
  為更了解此計畫內容與申請流程,歡迎符合申請資格的學校和事業單位踴躍參與,由承辦單位:壹零壹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青少年職能開發專案辦公室所辦理之『101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招商說明會
 
一、招商說明會之場次
    1. 2月8日(三)下午13:30-臺南百達文教中心(臺南市勝利路85號)
    2. 2月9日(四)下午13:30-嘉義佛光山會館(嘉義市博愛路二段241號)
 
二、報名者請於說明會前一天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完成報名。(報名表詳如附檔)
    1. 傳真:(06)269-1101
    2. 電子郵件:shuochi@staff.1111.com.tw(陳小姐)

 

 

人氣108
最新消息 | 2012-02-02 13:30:54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970613職訓字第0971500632號令訂定發布
971209職訓字第0971501334號令修正發布
9921職訓字第0990110158號令修正發布
100210日職訓字第1000110166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事業單位,獲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同時介接失業者再就業之管道,增加失業勞工就業機會,落實訓用合一,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局任務為:
(一)本計畫擬訂、規劃、公告、修正事項。
(二)召開本計畫年度執行檢討會議。
(三)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四)其他整體性之規劃作業事宜。
三、本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臺南、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轄區範圍如附件一)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申請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申請單位研提培訓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計畫檢核。
(三)審核申請單位提送人力需求暨招募計畫、招生文宣資料。
(四)審核受訓學員資格事宜。
(五)補助經費核撥辦理、核銷事宜。
(六)招生文宣之審查。
(七)辦理計畫宣導事宜。
(八)辦理培訓計畫實地訪視事宜。
(九)訪視各申請單位辦訓狀況。
(十)進行結訓學員就業穩定情況之後續追蹤。
(十一)其他職訓中心轄區之服務相關事項。
四、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或處)為協辦單位,負責推介適合事業單位需用及培訓之人力。
五、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具用人需求之單位。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係指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事業單位與訓練單位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應達五人以上。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或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六、申請單位任務如下:
(一)依事業單位人力需求提報僱用承諾、擬訂招募及培訓計畫。
(二)招募符合參訓資格之訓練對象。
(三)執行培訓計畫,並透過TIMS系統進行辦訓資料登錄作業。
(四)配合本計畫規定申辦補助經費核銷事宜。
七、本計畫之培訓對象為失業者。
申請單位招募及培訓對象之條件,需配合工作性質訂定,並不得有不當限制。
八、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前項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九、申請單位應針對用人需求訂定招募計畫,規劃辦理培訓課程,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立案所在地職訓中心規定期限內,向該職訓中心遞件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如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登記核准函、商業登記核准函、稅籍登記核准函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影本。
(三)招募計畫書。(如附表二)並分別載明錄用結訓學員之事業單位。
(四)培訓計畫表(內含經費明細表、用人期程表、材料一覽表、師資名冊、課程表)(如附表三)。
(五)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於開放空間辦理訓練得免附)
(六)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屬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開放空間辦理訓練得免附)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招募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用人事業單位公司簡介、主要產品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工作內容、招募條件、人數、訓練地點、訓練期程、訓練期間待遇、僱用後待遇等內容。
第一項第五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否則逕予停辦。
訓練場地屬租借學校校本部及分校場地者,應檢附校方同意租借公函。
訓練場地臨時變更時,須於一日前傳真公文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且臨時變更之地點仍須傳真該場地於該日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備查。
十、職訓中心針對申請單位之招募計畫表、培訓計畫表、課程內容之合適性、課程經費合理性等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派員口頭簡報,以為評核。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事業單位職缺之明確性及工作條件)佔百分之三十。
(二)訓練課程規劃(含師資條件、教學設備、學員管理、結訓評量指標及評量作法)佔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執行管理能力佔百分之二十。
(四)經費編列(含適當性、自籌經費數額及來源)與會計核銷佔百分之十。
(五)其他(如訓練單位所承諾之未來勞動條件、薪資)佔百分之十。
申請單位審查總分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同意補助辦理培訓事宜。
十一、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原則以每小時八百元整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職訓中心講師之鐘點費依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含)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列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參照本局訂頒之養成訓練各職類(班)之材料費標準乘以一點三倍列支;如屬新增辦職類者,參考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費標準估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其他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其編列標準,以前項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九編列(限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4.勞保費:比照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僅得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料費、學雜費、行政管理費及勞保費等項目標準編列,如規劃培訓人數與實際開訓人數不符時,其培訓每人/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變動成本部分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計支職訓中心補助之訓練費用。
十二、申請單位係事業單位者,職訓中心補助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事業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之五十;申請單位係訓練單位者,職訓中心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事業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比率,最高以不超過總訓練費用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參訓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對象,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不受前項之限制。
十三、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補助額度上限為一百萬元整;前點特定對象參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不列計於該額度上限範圍。
十四、事業單位得自行遴選錄取符合本計畫第七點規定之參訓學員,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適當之失業者供事業單位遴選。
十五、除學員中途離訓或個人因素放棄外,事業單位應全額僱用參訓成績合格之結訓學員;未全額僱用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未僱用學員之訓練費用。
十六、培訓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支給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申請單位有特殊情況,依前項經費補助比率確實無法執行者,得專案報送本局核定後辦理。
十七、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檢具收(領)據或發票、訓練計畫經費表、學員名冊、學員簽到(退)表、成績考核表、經費分攤表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之職訓中心申請辦理核銷。職訓中心應於完成學員勞保加保資料比對後逕行辦理撥付。
十八、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應停止當年度已核定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尚未辦理之班次,並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以同一計畫向本局以外之政府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政府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中心實地訪視或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者。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接受補助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第一項二年之計算,以本局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發函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九、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比率或次數依本局規定辦理。
職訓中心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口頭或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本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十、事業單位僱用各班次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或訓後三個月內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者,職訓中心得撤銷已核定之班次,並不予補助。
職訓中心應分別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由「第三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二十一、職訓中心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二十二、職訓中心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應於規定時間完成後送本局存查(如附件二)。
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本局彙辦(如附件三)
二十三、參訓學員如符合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者,職訓中心應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本區所屬職訓中心轄區範圍

 

申請單位應依轄區範圍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送件,其聯絡方式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127。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855368#301。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3592181#517。
四、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聯絡電話:06-6985945#211。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聯絡電話:07-8210171#807。

☆101年第1梯次即測即評即發證「堆高機操作」職類報名人數額滿☆

本中心技能檢定課辦理101年第1梯次即測即評即發證檢定,本梯次「堆高機操作」職類報名人數100名已額滿,停止受理該職類檢定報名,敬請見諒。

請欲報名該職類之民眾,改於第2梯次報名應試,報名日期為3月1日至3月7日(3月4日星期日休假未受理報名),學術科檢定時程安排於4月18日
 
 
 
※其他相關聯結※
 
1.中部辦公室學、術科參考資料下載:
 http://www.labor.gov.tw/
  → 熱門主題 → 測試參考資料
 
2.電腦技能基金會 學科即測即評服務網:
 https://www.etest.org.tw/evta/
 →線上模擬測試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地址:72042 台南市官田區工業路40號(官田工業區)
電話:(06)6985945 分機 253、290
專線:(06)6991273
傳真:(06)6993042

青年就業讚計畫TTQS合格辦訓單位提送課程審查Q&A

Q1:請問是所有經TTQS評核過的辦訓單位都可以提送課程嗎?
不是的,必須是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職業訓練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
 
Q2:請問該向哪個職訓中心提送課程審查?
依開課地點向該轄區的職訓中心提送。以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為例,雲嘉南地區開課的課程審查都是向本中心提送的。
 
 Q3.何種課程適合提送審查?
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審查通過者預計於2週內上傳至職訓e網青年就業讚專區,未通過者將函覆未通過理由。
 
Q4.辦訓單位提送課程審查的作用為何?
通過審查課程將會放上職訓e網青年就業讚專區增加曝光,可提高18-29歲青年參加貴單位課程之機會。
 
Q5.請問送審課程在後續執行上有任何要求或規定嗎?
除職訓中心相關人員會實地訪視、關切參加本計畫青年,貴中心在招生、甄試、訓練經費比例、參訓者年齡限制或執行上並無異於非送審課程,請就原確定開設課程中符合本計畫要旨者提送即可,並無所謂特為本計畫開設相關課程之規定。貴單位亦可依需求規劃青年合適參加之訓練課程,但亦本計畫尚補助辦訓單位之措施喔。
 
Q6.如何提送課程審查?
或自本網頁下方下載課程送審格式(excel檔),依說明填妥後以email方式傳送至受理課程審查電子信箱 : hsy@tnvtc.gov.tw  ,來信請於主旨標示貴單位大名與送審課程名稱,並設定讀取回條以確認您送件成功與否,請您留下聯絡人與聯絡方式之簽名檔俾利後續聯繫。
 
Q7.課程送審填寫注意事項有哪些?
(1)紅色標式欄位請務必填寫,並明示該課程之大綱或單元喔,俾憑判斷使否與提升青年就業技能有關。
(2)同一辦訓單位多門課程請填寫於一個檔案內即可,課程確定開設即可送件,如有新開設課程可再次送件。
 
Q8.如有18-29歲青年詢問如何參加本計畫應如何處理?
本計畫補助參訓青年參訓費用之自負額,請18-29歲青年於開課前直接經洽就近之就服中心或就服站先進行資格認定後,方可享有本計畫之補助措施喔。
 
Q9.關於課程審查尚有進一步問題,可以向誰詢問?

課室 窗口同仁 電話 電話分機
輔導課 林幸儀 06-6985945 216,217,233,315
專案辦公室 吳宜珈 321,216,217,233
教務課 黃小芸 211,261,2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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